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参与实践创新的热情,激发学生个性发展,促进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的有效融合,学院对学生利用第二课堂时间积极参加各类学科竞赛以及科研、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取得的成果实施学分奖励,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分奖励方式
(一)冲抵选修课程学分;
(二)免修一门必修课程。
第三条 冲抵选修课程的奖励学分认定范围及评定标准
(一)奖励学分认定范围及内容
1.院级及以上各类学科竞赛;
2.院级及以上英语、文化、艺术、体育类竞赛等;
3.公开发表的论文、发明创造;
4.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5.等级考试证书与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二)奖励学分评定标准
1.院级及以上各类学科竞赛
级 别 | 获奖等级或排名 | 奖励学分值 | |
个人 | 集体 | ||
国际级 | 特等奖或第1名 | 7 | 6 |
一等奖或第2-5名 | 6 | 5 | |
二等奖或第6―10名 | 5 | 4 | |
三等奖或第11―18名 | 4 | 3.5 | |
优胜奖或鼓励奖 | 3.5 | 3 | |
国家级 | 特等奖或第1名 | 6 | 5 |
一等奖或第2-5名 | 5 | 4 | |
二等奖或第6―10名 | 4 | 3 | |
三等奖或第11―18名 | 3 | 2 | |
优胜奖或鼓励奖 | 2 | 1.5 | |
省部级 | 特等奖或第1名 | 5 | 4 |
一等奖或第2-5名 | 4 | 3 | |
二等奖或第6―10名 | 3 | 2 | |
三等奖或第11―18名 | 2 | 1.5 | |
优胜奖或鼓励奖 | 1.5 | 1 | |
院 级 | 特等奖或第1名 | 2.5 | 2 |
一等奖或第2-5名 | 2 | 1.5 | |
二等奖或第6―10名 | 1.5 | 1 |
注:(1)各级各类学科竞赛主要包括数学建模竞赛、高等数学竞赛、机械设计竞赛、结构设计竞赛、物理竞赛、化学竞赛、电子设计竞赛、机器人大赛、ACM/ICPC(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微软“创新杯”大赛、“蓝桥杯”软件与信息技术大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以及今后推出的院级及院级以上的学科竞赛等。院级学科竞赛是指由学院发文并组织的各类竞赛。
(2)集体项目按主力队员计(原则上不超过3人,需由带队老师出示主力证明)。以上所列集体项目奖励学分值为主力队员的得分,非主力队员以主力队员得分,乘以调节系数50%后取整记分值(不做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以0.5位界限。如:0.1-0.4则取0;0.5-0.9则取0.5。
2.院级及以上英语、文化、艺术、体育类竞赛活动
级 别 | 获奖等级或排名 | 奖励学分值 | |
个人 | 集体 | ||
国际级 | 特等奖或第1名 | 4.5 | 4 |
一等奖或第2-5名 | 3.5 | 3 | |
二等奖或第6―10名 | 2.5 | 2 | |
三等奖或第11―18名 | 2 | 1.5 | |
国家级 | 特等奖或第1名 | 3.5 | 3 |
一等奖或第2-5名 | 2.5 | 2 | |
二等奖或第6―10名 | 2 | 1.5 | |
三等奖或第11―18名 | 1.5 | 1 | |
省部级 | 特等奖或第1名 | 3 | 2.5 |
一等奖或第2-5名 | 2 | 1.5 | |
二等奖或第6―10名 | 1.5 | 1 | |
三等奖或第11―18名 | 1 | 0.5 | |
院 级 | 特等奖或第1名 | 1.5 | 1 |
一等奖或第2-5名 | 1 | 0.5 | |
二等奖或第6―10名 | 0.5 | / |
注:(1)各级各类竞赛主要包括英语竞赛、英语辩论比赛、英语演讲比赛和文化、艺术、体育类竞赛以及今后推出的院级及院级以上的竞赛等。院级竞赛是指由学院发文并组织的各类竞赛。
(2)集体项目按主力队员计(原则上不超过3人,需由带队老师出示主力证明)。以上所列集体项目奖励学分值为主力队员的得分,非主力队员以主力队员得分,乘以调节系数50%后取整记分值(不做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以0.5位界限。如:0.1-0.4则取0;0.5-0.9则取0.5。
3.公开发表的论文、发明创造
项目 | 获奖名称和等级 | 排名 | 奖励学分值 |
论 文 | 被SCI、SSCI、EI检索 | 第一作者 | 5 |
国际级和国内核心期刊 | 第一作者 | 3 | |
其它正式学术刊物(有CN号) | 第一作者 | 2 | |
全国学术会议论文集 | 第一作者 | 1 | |
发明创造 | 发明专利 | 第一专利人 | 5 |
实用新型专利 | 第一专利人 | 3 |
注:按排名前三计,排名第二、第三以排名第一得分,依次乘以调节系数80%,50%后取整记分值(不做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以0.5位界限。如:0.1-0.4则取0;0.5-0.9则取0.5。
4.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完成情况 | 级别 | 排名 | 奖励学分值 |
项目结题,并验收通过(或通过答辩) | 国家级 | 项目负责人 | 3 |
省部级 | 项目负责人 | 2 |
注:按排名前三计,排名第二、第三项目组成员以项目负责人得分,依次乘以调节系数80%,50%后取整记分值(不做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以0.5位界限。如:0.1-0.4则取0;0.5-0.9则取0.5。
5.等级考试证书和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项目 | 级别 | 通过等级 | 奖励学分值 |
外语等级考试证书 | 国家级 | 大学英语六级 | 2 |
英语专业八级 | 2 | ||
日本语能力测试N1级 | 2 | ||
雅思≥5.5、托福≥72 | 2 | ||
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 | 国家级 | 三级 | 2 |
二级 | 1 | ||
省部级 | 三级 | 2 | |
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 国家级 | 高级 | 5 |
中级 | 4 | ||
初级 | 3 | ||
省部级 | 高级 | 3 | |
中级 | 2 | ||
初级 | 1 |
注:(1)英语相关专业学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不予计算奖励学分。
(2)计算机相关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不予计算奖励学分。
(3)相关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应取得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以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学分数冲抵,不予计算奖励学分。
第四条 免修必修课的申请资格
(一)经院级以上选拔或经学院认定,参加省级以上竞赛,并获得相应类别的奖项。
级 别 | 免修课程 最大学分值 | 获奖等级或排名 | 相关课程成绩 |
国际级 | 6 | 特等奖或第1名 | 95 |
一等奖或第2-5名 | 90 | ||
二等奖或第6―10名 | 85 | ||
三等奖或第11―18名 | 75 | ||
国家级 | 5 | 特等奖或第1名 | 90 |
一等奖或第2-5名 | 85 | ||
二等奖或第6―10名 | 80 | ||
省部级 | 3 | 特等奖或第1名 | 70 |
注:(1)竞赛类型与学生就读专业或基础课相关。
(2)集体项目申请资格按排名前三位的主力队员计。
(二)公开发表的论文、发明创造
项目 | 免修课程 最大学分值 | 获奖名称和等级 | 排名 | 相关课程成绩 |
论 文 | 5 | 被SCI、SSCI、EI检索 | 第一作者 | 85 |
3 | 国际级和国内核心期刊 | 第一作者 | 80 | |
发明创造 | 5 | 发明专利 | 第一专利人 | 85 |
3 | 实用新型专利 | 第一专利人 | 80 |
注:申请资格仅限排名第一者,所发表论文、发明创造类别与学生就读专业相关。
第五条 学分奖励认定程序和管理
(一)每学期开学前4周内受理奖励学分的申报工作:
1.由学生本人填写《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学分奖励申请表》,并附证书或证明材料;
2.学生所在系初审;
3.院团委复核;
4.教务部审批。
(二)经批准获得的学分奖励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1.冲抵选修课程学分的,其冲抵的课程类型有以下三类:专业任选课;院级选修课;集中实践教学环节中的选修课。冲抵课程类型由团委和教务部认定。成绩记载时按“合格”记入,不计算学分绩点。
2.免修必修课程的,其课程学分数不大于免修课程最大学分值,计算学分绩点。对未列入本办法规定范围,或有特殊情况申请课程免修的,由院务会认定。
(三)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时,或同一成果获多个奖项时,取最高级别奖计奖励学分,不重复计算。
(四)学生在校期间,学分奖励的使用限额为8个学分。
(五)学生申请学分奖励,必须在获得的各类证书或证明材料签署日期起一年之内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六)获学分奖励者必须是实际参与者,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该项目所得分值,并按学院有关规章制度予以相应的处分。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注:1、相关材料:
① 申请表一份
② 奖状复印件一份
2、集体比赛,如只有团体奖状无个人奖状,需辅导员需出具书面证明并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