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持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以学生成长成才为中心,尊重学生个性发展,发挥学生兴趣特长,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转专业应维护教育公平,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专业条件、教学资源、教学质量、教学秩序得到保证的前提下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在读学生。
第二章 申请资格与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兴趣和专长的;
(二)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提供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学习或者不适应本专业学习,但尚可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予以优先考虑;
(四)因专业科类调整或暂停招生使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保留学籍学生无法复学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专业:
(一)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艺术类专业同非艺术类专业互转、艺术类专业不同类别之间互转等);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专升本、单独招考批次等);
(三)学生报到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四)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五)因学业问题受降级处理的;
(六)应予退学或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七)所受处分尚未解除的;
(八)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的;
(九)所要转入的专业有特殊专业要求,而学生不能达到的;
(十)处于毕业学年的;
(十一)其他有失公平、公正的。
第三章 基本原则与要求
第六条学生转专业申请,原则上安排在入学后的第一个学期末、第三个学期末进行,教务处根据每届新生招生数及教学资源等情况,提出各专业允许转入学生计划数(各专业转出人数不限),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学生可填报多个转专业志愿,并按志愿顺序进行录取,对申请人数少于允许转入人数的,在符合转入条件的基础上直接录取;对申请人数多于允许转入人数的,按照“专业考核、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情形的学生,其转专业人数指标可单列,相关证明材料由学院本科生学籍事务管理委员会认定通过后,根据教学资源等情况予以审批。
第九条 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第四款情形的学生,转专业在复学的同时提出,根据教学资源等情况予以审批。
第十条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在大一转专业的,编入同一年级;在其他年级转专业的,转出转入专业跨度大的原则上应降级修读。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教务处负责统筹协调全院转专业工作,进行政策指导,纪委办公室对学生转专业各个环节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各系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系主任、党总支书记、纪检委员、教师代表等组成,负责转专业工作的组织与监督。包括制定本单位相关专业转入工作细则(含转入条件、考核方式(含笔试和面试)、考核内容、录取办法等),接受学生咨询、组织考核、纪律监督等。
第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的程序:
(一)教务处对各系上报的转专业工作细则进行汇总初审,报学院本科生学籍事务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形成转专业通知在教务网站上公布。
(二)接收系公布咨询时间,安排专人接受学生咨询。
(三)学生登录教务处网站,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转专业申请表》并打印输出,填写申请理由,本人和家长在《转专业申请表》上签字,交所在系教学办;
(四)需要考核的转入专业所在系组织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确定拟同意转入的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
第十四条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转专业学生,转出、转入系均应同意。
第十五条教务处对拟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汇总初审,经学院本科生学籍事务管理委员会审核,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拟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在教务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发文正式公布。
第五章 学分与管理
第十六条各系应指导学生做好自身学业规划,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对自己拟转入的专业进行全面了解,慎重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十七条 拟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发文正式公布后,学院不再受理学生要求退回原专业的申请。
第十八条转入系应做好转专业学生的课程认定衔接和学习指导工作,帮助学生制定选课计划,以便学生尽快适应转入专业的学习。
第十九条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年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规定的全部课程和获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毕业。在原专业修读的课程成绩及学分符合转入年级专业培养方案对应课程要求的,可计入转入年级专业对应课程成绩及学分;缺修的学分应予补修。
第二十条学生转专业后,学费按照转入年级专业标准收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审批通过的转专业学生,仍须参加原专业本学期的期末考试,无故旷考或考试作弊的,将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原《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福大至诚教〔2023〕46号)同时废止。